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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