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惠云与余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惠云,女,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余风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城关镇新建村4队。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惠云申请执行余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林审判员 杨占山审判员 王月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