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商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建林与楼铭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铭烽,杨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铭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余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林。上诉人楼铭烽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草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虽向本院预交了上诉费,但其交费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