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德志、西安水泵制造总厂腾交房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志,西安水泵制造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义井村。法定代表人于安民。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志。第三人西安水泵制造总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志、第三人西安水泵制造总厂腾交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