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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凌毅与舒国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毅,舒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凌毅。委托代理人:许德元、徐海琴,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国光。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武区立保初字第2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凌毅与被告舒国光已于2010年12月29日达成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原告凌毅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继续采取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舒国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a单元17层a-1702房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将张懿松、罗惠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16号华乐苑14幢6层4-601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