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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袁慎燕与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袁慎燕;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邢立兰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84号原告:袁慎燕,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驻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蒋玉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邢立兰,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袁慎燕诉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2011年6月15日原告以起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袁慎燕负担。审 判 长  韩恒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