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罗如德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如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如德,男,布依族,1977年4月9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定县,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如德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如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罗如德伙同庭玉华(另案处理)从博罗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摩托车来到惠城区小金口伺机作案,经商量决定由被告人罗如德负责驾驶摩托车,庭玉华负责动手。两人行至小金口兴隆街五巷的街道上时,见被害人祁某独自在街道上行走。罗如德遂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庭玉华则坐在摩托车上抢其身上的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51.4元、海尔V7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元)]。在抢包过程中,庭玉华将被害人祁某拖倒并拖行约两米远致使被害人祁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庭玉华见未能得手即放手,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12月2日19时许,民警根据上述摩托车车牌号在小金口天天润商场前���被告人罗如德抓获,同日23时许,在罗如德的带领指认下,民警在博罗县汽车站附近将庭玉华抓获。同年12月3日罗如德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并在监视居住期间私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点。2011年3月23日贵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将被告人罗如德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罗如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强抢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如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庭玉华,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如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未遂)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罗如德伙同庭玉华(已判刑)从博罗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摩托车来到惠城区小金口伺机作案,经商量由被告人罗如德负责驾驶摩托车,庭玉华负责动手。两人行至小金口兴隆街五巷的街道上时,见被害人祁某独自在街道上行走。罗如德遂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庭玉华则坐在摩托车上抢其身上的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51.4元、海尔V7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元)。在抢包过程中,庭玉华将被害人祁某拖倒并拖行约两米远致使被害人祁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庭玉华见未能得手即放手,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12月2日19时许,民警根据上述摩托车车牌号在小金口天天润商场前将被告人罗如德抓获,同日23时许,在罗如德的带领指认下,民警在博罗县汽车站附近将庭玉华抓获。同年12月3日罗如德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并在监视居住期间私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点。2011年3月23日贵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将被告人罗如德抓获。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如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强抢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如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庭玉华,系立功。被告人罗如德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如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金发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