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侯春雷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侯春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19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