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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何某某、左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何某某,左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何某某、左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