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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亚莉申请执行朱保学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莉,朱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莉,女,回族。被执行人朱保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保学银行存款2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慕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