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霍跃成诉被告屈小娥,赵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跃成,屈小娥,赵钤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霍跃成,男,1965年8月10日,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65号铁一大修厂41号。被告屈小娥,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达人村。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钤生,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本院在审理霍跃成屈小娥,赵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跃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霍跃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霍跃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