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黄尚志与刘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尚志;刘爱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黄尚志,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叶丹华,孝昌县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爱民,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权,系刘爱民之叔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林,孝昌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志与被告刘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志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尚志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尚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尚志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舟 审 判 员 袁金平 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