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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未履行前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93号3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4.85平方米)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张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冲审判员  张园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