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贺吉夫与孙来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吉夫;孙来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贺吉夫。被告:孙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吉夫诉被告孙来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贺吉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吉夫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吉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吉夫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