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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赛花与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赛花,王可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原告:汪赛花,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王可键,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赛花诉被告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赛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冬云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