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赛花与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赛花,王可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原告:汪赛花,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王可键,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赛花诉被告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赛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冬云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