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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商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2011年4月20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2011年5月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4月期间,趁夜间无人之机,多次擅自砍伐其家屋后由李XX等人承包的杉树,并将所砍杉树堆放在其家中。经林业部门鉴定:盗伐杉树共计86节,折活立木蓄积6.86立方米。案发后,被盗伐的杉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李XX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林木积材鉴定书;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接受刑事案将登记表;余XX、谢XX证言材料;收缴物品清单、李XX收到被盗杉木后打的收条;杉园拍卖合同书及转包山林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的山林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盗伐的林木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尧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