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返还财产立马电动车一辆,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