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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返还财产立马电动车一辆,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