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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高卫东抢劫、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卫东,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无业。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3月25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18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卫东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凯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别名万某,另案处理)通过网上交友将被害人丁某该从深圳骗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旺众商场对面一出租屋402室,企图将其拉入传销组织。李某将丁某该的手机扣押并交给朱某1,平时对其看管,将房门反锁限制其人身。2011年1月31日,传销组织成员熊某(另案处理)授意,高卫东、罗某、朱某1、应某1(别名应某2)、贺某、陈和健(以上五人另案处理)要丁某该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丁某该称没钱,罗某将水泼到丁某该脸上并打了其几个耳光,高卫东、陈和健殴打丁某该搜走其包内四张银行卡,抢走1400元现金,朱某1将钱和银行卡拿走。2011年2月1日,高卫东、陈和健殴打威胁丁某该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2011年2月12日,高卫东、应某1、朱某1、熊某、陈和健等人多次威胁殴打丁某该,逼其以搞烧烤为名要家人寄钱。2011年2月15日丁某该家人汇钱至银行卡,银行卡内1500元即被取走。2011年2月16日早上,因丁某该不按传销组织要求唱歌被应某1殴打。当天熊某、万某将丁某该送上开往深圳的车,并将手机、银行卡归还丁某该。丁某该下车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在仲某旺众商场对面出租屋402房抓获高卫东、应某1、朱某1、贺某。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高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29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高卫东还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19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18时许,李某(别名万某,另案处理)通过网上交友将被害人丁某该从深圳骗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旺众商场对面一出租屋402室,企图将其拉入传销组织。李某扣押丁某该的手机,交给了朱某1,随后,朱某1、高卫东等人对丁某该进行看管,还将房门反锁限制其人身。2011年1月31日,传销组织成员熊某(另案处理)授意高卫东、罗某、朱某1、应某1(别名应某2)、贺某、陈和健(以上五人另案处理)要丁某该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丁某该称没钱,罗某就将水泼到丁某该脸上并打了其几个耳光,高卫东、陈和健还对丁某该进行殴打,并搜走其包内四张银行卡,抢走1400元现金,钱和银行卡被朱某1拿走。2011年2月1日,高卫东、陈和健殴打和威胁丁某该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2011年2月12日,高卫东、应某1、朱某1、熊某、陈和健等人多次威胁殴打丁某该,逼其以搞烧烤为名要家人寄钱。2011年2月15日丁某该家人汇钱至银行卡,卡内1500元即被取走。2011年2月16日早上,因丁某该不按传销组织要求唱歌被应某1殴打。当天熊某、万某将丁某该送上开往深圳的车,并将手机、银行卡归还丁某该。丁某该下车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在仲某旺众商场对面出租屋402房抓获高卫东、应某1、朱某1、贺某。另查明,被害人丁某该自2011年1月25日18时许某2011年2月16日9时,被朱某2、高卫东等拘禁近21个月小时。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签供,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卫东无法国法,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近2近22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另被告人高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29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卫东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卫东参与了上述犯罪,有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害人的指证和辩认;证人朱某1、贺某的证言和辩认为证。此外,被告人高卫东在共同犯罪中,有看管、威胁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从犯,但与传销组织的主导者相比,其作用又相对较轻小,因此,量刑时酌情从轻。被告人高卫东既犯非法拘禁罪,又犯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卫东开庭时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卫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金发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