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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26#x8;(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洪双与被告贺廷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洪双,贺廷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贺洪双,男。被告贺廷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洪双与被告贺廷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洪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贺洪双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