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26#x8;(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洪双与被告贺廷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洪双,贺廷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贺洪双,男。被告贺廷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洪双与被告贺廷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洪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贺洪双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