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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伟宝粤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诉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伟宝粤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伟宝粤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刘艳,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王东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26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