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梅某甲、邵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梅某甲,邵某,梅某乙,梅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谢某。被告:梅某甲。被告:邵某。被告:梅某乙。被告:梅某丙。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原告谢某诉被告梅某甲、邵某、梅某乙、梅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原告谢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