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文安与汪仲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安,汪仲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20号原告周文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汪仲安,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景于2011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潮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