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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任建志与陕西沪登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志与被执行人陕西沪登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5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沪登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2010)长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