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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吴晓虹、吴亨龄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吴晓虹,吴亨龄,沈静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伟政。被告吴晓虹。被告吴亨龄。被告沈静雯。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正扬、刘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吴晓虹、吴亨龄、沈静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