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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童岳校与何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岳校,何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童岳校,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蒋家丁。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114321X被执行人:何春杰,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桥头镇潭河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603314672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童岳校诉何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春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春杰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童岳校85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75元。申请执行人童岳校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