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5民初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徐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徐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101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190017。 负责人:梅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冯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龙,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冯丹,被告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龙归还截至2018年12月5日尚欠的透支本金13488.08元及利息1515.80元、违约金1105.06元,并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及复利。 被告徐龙辩称,对本金没有异议,利息、违约金我不清楚。 被告徐龙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1年6月15日 截至日期 2018年12月5日 欠款金额 本金 13488.08元 利息 1515.8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徐龙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要求徐龙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要求徐龙支付违约金1105.06元的诉讼请求,因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并未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尚欠透支本金13488.08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5日的利息1515.80元以及从2018年12月6日起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6元,由被告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