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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成建代理审判员  李 恺人民陪审员  吴廷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