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分两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至县支行帐号上的部分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997)西民一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