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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意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意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5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意兴,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文盲,住陕西省紫阳县,农民。2011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意兴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意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陈意兴租赁西安市沙井村250号民房经营美容美发店。自2011年1月18日开始,被告人陈意兴容留武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1月18日、19日被告人陈意兴先后两次将武某介绍于他人从事卖淫活动。1月19日被告人陈意兴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意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意兴的供述;证人王某、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意兴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意兴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意兴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