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室。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镇××村。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孙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订立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地为潍坊的线材30吨,单价每吨4480元,货款自发货之日起10天内进帐结款,逾期每天每吨加价5元,每天累加,不得拖延7天。后原告实际提供被告线材32.02吨,共计价款143449.6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某某告价款143449.60元;二、被告支某某告违约金1120元;三、被告按年利率5.56%支付上述价款从2010年10月28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1年3月28日为3323元。后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年利率5.56%支付上述价款从2010年10月28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1年6月28日为5317元。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43449.6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未订立购销合同,未对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故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购销合同传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买卖关系及违约金约定的事实。2、产品销售单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3、转账支票一份,欲证明被告应支某某告价款的事实。4、函件复印件及寄送材料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系传真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据2系原告制作,真实性亦无法确定,故对证据1、2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证据3、4,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3、4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线材,尚欠原告价款143449.6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43449.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价款支付时间及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2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故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货物的同时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未及时支付,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价款从2010年10月28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43449.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价款从2010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杭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杭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管辖异议费100元,合计1729元,由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孙立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