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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侯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卓,系周至县信用联社职工。被告刘某。被告侯某某。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作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