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侯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卓,系周至县信用联社职工。被告刘某。被告侯某某。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作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