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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一初字48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桂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玲,桂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489—3号原告张艳玲,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付勇,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生,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桂飞,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责人孙涛,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玲与被告桂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玲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桂飞的撤诉申请,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玲撤回对桂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前进审 判 员  胡连宝代理审判员  张如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