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李某某。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甲。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李某乙。系二原告之次子。被告李某丙。系二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艳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