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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李某某。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甲。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李某乙。系二原告之次子。被告李某丙。系二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艳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