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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26#x8;(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洪双与被告贺廷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5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