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26#x8;(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洪双与被告贺廷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5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