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白玉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龙,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白玉龙。被执行人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含光路十字蓝溪科技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白玉龙与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19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玉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341.7.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8号面积为300.0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1125104011-8-7-20104-1)现申请执行人白玉龙与被执行人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8号面积为300.0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1125104011-8-7-20104-1)二、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19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