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郭树勇与高乐成、吴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勇,高乐成,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郭树勇。被告高乐成。370725197008283975被告吴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7072519701128282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勇与被告高乐成、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4000元,原告提供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希 龙审判员 陈 广 华审判员 ���尧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炳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