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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贾某、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47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耀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系原告长子。被告刘某乙,系原告三子。被告刘某丙,系原告四子。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丁,系原告二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