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滨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全如花与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如花,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全如花。被告陈丙。原告全如花与被告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1年6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全如花诉称:被告自2010年8月份起分6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出具借条6份。原告在被告借款后,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不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此,原告提供《借条》六份,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陈丙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今借到现金100000元;2010年9月4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今借到现金100000元;2010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今借到原告现金100000元;2010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借据确认:今借到人民币200000元;2010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今借到原告现金100000元;2011年1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今借到原告现金50000元。本院认为:2010年8月16日、2010年9月4日、2010年11月23日的三张借条,虽没有注明出借人,但原告作为借条原件的持有人,应推定其为权利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应作无息借贷处理,但原告起诉后,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全如花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1年3月9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5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共计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陈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