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朱明烈与张廷刚、赵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明烈,赵长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264号申请人:朱明烈,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廷刚,男,成年,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长明,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朱明烈与被申请人张廷刚、赵长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长明驾驶张廷刚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长明驾驶张廷刚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