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