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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