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改峰与被告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徐改峰,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被告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雅卓花园11-131504号。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改峰诉被告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改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