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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桂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中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桂中,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双峰县。2006年3月因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周冠敏,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桂中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5月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后于同月3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桂中及其辩护人周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桂中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旧货市场附近,将一本加盖假的“慈溪市教育局”印章的宁波市职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贩卖给鲍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朱桂中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施山村碾子路148号的出租房内,查获“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教育厅”、“乐平市国土资源局”、“乐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等国家机关假印章数十枚。经查,被告人朱桂中以营利为目的,帮助“老板”(另案处理)贩卖假证,参与制作上述假印章行为。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桂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桂中辩解,公安民警从其租房里搜出的假印章、假证书等,是老板拿过来放在其这里的。辩护人周冠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桂中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朱桂中犯罪作用相对较小、获利数额少,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桂中帮助“老板”(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旧货市场附近,将一本加盖伪造的“慈溪市教育局”钢印的宁波市职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卖给鲍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朱桂中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施山村碾子路148号的出租房内,查获“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教育厅”、“乐平市国土资源局”、“乐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息县人民医院”等假印章、假证书等物。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鲍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其在上傅家村墙壁上看到办假证的电话号码,其就打了过去,其问对方办一张职高的毕业证书要多少钱,他说60元,双方约定到旧货市场门口见面。过了十分钟,其到旧货市场门口把其的照片和周巷职高的校名给了他。下午1时许,那办假证的男子打其电话,约好在旧货市场门口见面。后他把做好的假证给其,其付他60元钱时,被民警抓了。2.证人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3月,慈溪市卫生局招医生,其儿子(即邹锋)来慈溪市报了名,当时儿子医师资格已在上海考出,但证书还未到手,卫生局报名需要医师资格证书。3月的一天下午,其按照做假证的广告纸上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接电话是个男的,他让其带照片到新江路慈客隆货配中心那里见面。见面后,其把儿子的照片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他说办假证要200元钱。当天下午,其先给他100元,等假证给其时再付100元。接下来,其通过关系到上海将儿子医师资格证书提前拿了出来,就不要假证了。后那个做假证的人打其电话说假证做好了,其说不要了,也没有去拿那本假证。3.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10月29日下午2时许,其在位于浒山街道施山村碾子路148号出租房里,民警在其出租房里发现有很多的假发票、假证等,后民警把这些东西都带到了派出所。这些东西大多数是其父亲(即朱桂中)的老板拿过来的,其父亲也做了一些简单的假证,具体怎么做的其也不知道。老板好像是个女的,老板还有好几个手下。父亲联系做假证的客户,每送一本假证,其父亲可赚10元钱。其父亲平时主要发那些办假证的小广告纸片,老板每月给其父亲2000元。4.被告人朱桂中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0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其在出租房里睡觉,有一个人打其电话,说要做一本职高的假毕业证书,其说做一本要60元钱。于是双方约好在慈溪市的旧货市场门口见面。其到旧货市场门口,那个要做假证的人给其一张一寸的彩色照片和慈溪市周巷职高的校名。后其把照片和校名放到剑山路河边的垃圾桶里,有人会来取的。同日下午,其就到剑山路那个垃圾桶里把假证拿了出来,在旧货市场门口把假证给了那个男的,此时被民警抓了。其每送一本假证给客户能拿到10元的好处费。做假证的具体是谁其也不知道。民警从其家搜出来的假印章都是用在假证上的。假印章有慈溪市浒山中心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山东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平度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等等,大概有三四十枚。日光灯和玻璃组成的装置是其用来做假印章半成品的。其只负责假印章的其中一个环节,由其用油墨将别人电脑上打出来的需要的印章上的字刷出来,然后老板把其刷出来的字放在机器上用激光打出来就成了假印章了。5.慈溪市教育局书面证明,证明:鲍某的宁波市职业高级中学毕业文凭中的“慈溪市教育局”钢印,经与该局钢印比对,文凭中的钢印系伪造。6.慈溪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含相关照片),证明:2010年10月29日13时30分左右,古塘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旧货市场附近,抓获了朱桂中,并查扣假职高毕业证书1本。同日14时许,古塘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位于浒山街道施山村碾子路148号朱桂中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扣押了已制作好的假证书(含邹锋的医师资格证书1本)、假印章、印章胚料、雕刻未成形的印章、浙江省宁波市定额专用发票(50元面值)、空白证书及封皮若干、灯箱、刻刀等。7.慈溪市公安局慈公行决字(2006)第13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6年3月31日,朱桂中因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行政拘留十日。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桂中的身份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桂中的经过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桂中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朱桂中租房内搜出假印章等,是否为被告人朱桂中伪造,因证据欠缺,故按被告人朱桂中的供述认定。辩护人周冠敏称被告人朱桂中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请求减轻处罚,不符事实,亦不符法律,本院不予采纳。涉案被查扣的假证书、假印章、印章胚料、雕刻未成形的印章、浙江省宁波市定额专用发票(50元面值)、空白证书及封皮若干、灯箱、刻刀等物,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桂中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二、被查扣的假证书、假印章、印章胚料、雕刻未成形的印章、浙江省宁波市定额专用发票(50元面值)、空白证书及封皮若干、灯箱、刻刀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