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仙执民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星与邵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星,邵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星,农民。被执行人邵金伟,老师,工作单位仙居县朱溪镇岩前小学。申请执行人张国星与被执行人邵金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邵金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国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