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丁福华火锅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丁福华火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被执行人丁福华火锅,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万达广场*楼。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丁福华火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1)碑行执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19000元正及每日3%加处罚款。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歇业,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行执字第0003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