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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广滨与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吕广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柴永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滨。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吕广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胜,被上诉人吕广滨的委托代理人阮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被上诉人吕广滨以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项目部的名义与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之间签订X014-王桥村部公路工程承包合同。谯城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8年10月15日作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亳州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09年7月25日作出的《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该两份报告对施工公路的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检测项目作了分项评定,但均未作出该争议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其评分值是多少的评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对宽度合格率86%是否为合格工程存在争议,亳州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也未有出庭解释说明。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到二十四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规定,该两份报告只是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评分的组成部分,不是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法院根据该两份报告即认定该工程“经两次质量检验均表明合格”依据不足。(二)另,吕广滨实际完成多少工程量?双方有无结算清单?该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工程款是否已全部拨付?双方对于总工程量及每公里定价意见不一,吕广滨称总计承建工程10.1公里,每公里造价235000元;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称吕广滨实际完成9.425公里,土路基每公里造价185000元,砖渣路基每公里180000元。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应付吕广滨多少工程款?尚欠吕广滨多少工程款?以上事实原审应予查清后再作判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