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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李志怀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谯刑初字第019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怀,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31日14时40分,被告人李志怀无证驾驶一辆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至本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柳庄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志怀弃车逃逸。经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李志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志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14时40分,被告人李志怀无证驾驶一辆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至本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柳庄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张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李志怀弃车逃逸。经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志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怀赔偿被害人家属166000元,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志怀于2011年1月26日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志怀的基本情况。3、亳州市公安局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已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志怀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李志怀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6、询问笔录证明,该案在诉讼阶段,被告人李志怀又赔偿被害人家人6000元。7、被告人李志怀供述证明,2010年12月31日14时40分左右,他开车行驶在十八里镇柳庄十字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对方死亡,自己也受了伤,就去医院了,当时没有报警,现在到交警队来投案自首。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志怀全部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柴 毅审判员 颜承尧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