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民二申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东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振乾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东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振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民二申字第0055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东鸿工贸有限责任公��。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天王街。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齐颖,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振乾,男,汉族。申请再审人西安东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振乾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是依法登记的有限公司,招聘的工人在试用期后均为无固定期限工人,用人上应当遵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为劳动关系,而原审将被申请人的工人身份错误地认���为雇员关系。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鉴于以上事实,本案本应适用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而不是一、二审法院适用的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三、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按劳动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裁决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受理、判决劳动争议案件,违反管辖规定,应予纠正。四、一、二审判决不公,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缺乏依据,且判决不公。一、二审判决均未提及责任认定的根据也未给申请人申诉的机会,不依事实和法律判决只能导致判决不公或办错案。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无论事实、程序及适用法律都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再审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振乾在申请人东鸿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身体受到伤害是客观事实,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令申请人东鸿公司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赔偿费用并无不当。申请人东鸿公司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东鸿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鸿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代理审判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