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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郝某、朱恩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朱恩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72号申请人郝某,女,1995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朱恩强,男,1987年8月30日,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某、朱恩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某、朱恩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4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朱恩强同意于2011年5月4日赔偿郝某医疗费、修理费等共5578.7元。二、朱恩强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