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桂云与惠州市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云,惠州市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刘桂云,男,汉族。被告:惠州市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田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云诉惠州市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云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