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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韦兰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郑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兰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郑丽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韦兰花,女,1970年9月7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所贵州省独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总经理。被告:郑丽明,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兰花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郑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兰花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兰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韦兰花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